各市、縣(市、區)水利(水電、水務)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杭州市園林文物局:
古井是先民聚居生息的見證者和地方歷史人文及鄉愁的重要載體,維系著城鎮、鄉土文明的根脈;部分古井水源在山區鄉村至今仍作為生活水源的必要補充,承載著先輩日常的生活記憶。實施古井水源保護工程是重要民生實事,對充分發揮古井文化價值、民生價值、使用價值,助推新時代美麗鄉村建設、詩路文化帶建設、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等工作有著重要意義。為進一步加強古井水源保護管理,發揮古井綜合效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古井名錄管理。全省各地摸排上報現存古井5958處(名單詳見附1),承擔歷史文化研究、生活洗滌、灌溉、景觀等主要功能。參考《水利對象分類與編碼總則》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水利工程實際,新增古井實體類代碼022,以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為主體,統一賦碼規則、統一納入水利數據倉(具體編碼規則詳見附2)。2020年調查摸排的5958處古井,要求于2021年3月底前登記入庫,登記信息包括:古井編碼、名稱、經緯度、建造年代、文保級別、地理位置、使用狀態、主要作用、管理單位、產權歸屬、全貌照片等必要信息。建立動態更新機制,根據水利數據倉維護規則,常態化開展古井水源信息登記,每年根據古井狀態進行動態更新。
二、明確古井管理主體。各級水行政、文物主管部門要充分重視古井價值和使用功能,納入水利工程和文物保護名錄管理,加強工程修繕、維護監督和指導。對于已經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文物保護點的古井,依照文物法律法規明確管理主體。其余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文物保護點的古井,由縣級水行政、文物主管部門商請屬地鄉鎮(街道)或產權主體,共同確立古井管理主體;對產權不清、管理存在盲點的,原則上由鄉鎮(街道)或村作為管理主體,負責古井保護管理。古井管理主體應根據古井保護級別、使用狀態、承擔功能等,采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舉措。明確管理主體、納入名錄管理的古井實體,由水行政、文物主管部門共同設立標識牌,標示該古井的名稱、基本信息、樹標機關以及樹立日期等;標識牌可采用石材、銀牌、銅牌等堅固耐久材料,顏色莊重樸素,顯眼協調(參考樣式見附3)。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保護點的古井,已樹立標志說明牌的,可不再重復設置。
三、落實古井保護舉措。已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文物保護點的古井,其保護范圍劃定、檔案建立、管理職責落實及其修繕保護工程的實施,要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文物保護點的古井,根據古井水源保護需要,綜合考慮古井水源的規模、作用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可以留出一定的保護空間,確保古井本體安全和完整,保護空間劃定應當征求相鄰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突出古井保存保護,納入名錄管理的古井水源,不得隨意廢棄、破壞、占用等。
四、加強古井本體修繕及周邊環境治理。古井修繕保護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要督促指導管理主體強化古井本體修繕保護,嚴禁擅自遷移、拆除、填埋古井。要將古井修繕保護與村鎮規劃、歷史文化名城(街區、名鎮、名村)保護、古村落保護、美麗鄉村建設等相結合,加強古井本體修繕及周邊環境治理。推動古井本體及周邊環境的日常保護管理納入村(社區)網格化管理實踐,避免古井保護管理的日常缺位,確保古井安全。已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井的修繕和保護方案,應依據相關規定,報請有關文物主管部門審批。在古井的周邊環境內,不得建設污染古井水源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古井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污染古井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制定“一井一策”,加大搶救和整治力度。
五、加強古井水利功能修復。居民飲用補充、生活洗滌、灌溉等仍是古井的主要使用功能之一。古井產權人、管理主體要根據實際功能需求,加大古井換水、淤塞清淤、內壁清洗、必要的周邊水系溝通等工程性管護。特別是承擔(應急)飲用功能的古井,確屬飲用水水源地的,應嚴格按照相關法規,按等級劃定或明確保護范圍,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加強水源監測,確保供水安全。涉及經常性水利功能維護的古井,經產權人、管理主體申請,在當地年度水利工程維養計劃中予以適當考慮。
六、強化古井管理保護工作保障。古井產權人、管理主體是全面落實古井管理保護的第一責任人。水行政、文物主管部門履行相應監管職責,做好統籌協調,推動古井修繕管理,促進古井可持續保護。加大古井水源保護利用的宣傳和輿論引導,提高古井水源保護意識,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古井水源保護的良好氛圍。
七、本通知自2021年1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