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全市水利工程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水利工程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制度》及《水利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需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是指:
1、上級單位明確要求掛牌督辦的;
2、各級水利部門督查、巡查發現的需要掛牌督辦的;
3、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需要掛牌督辦的;
4、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
具體重大事故隱患行為可根據《水利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認定。
第三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市水利局負責掛牌督辦局監管水利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或認為應當直接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各功能區管委會、縣(區)水利部門負責督辦本轄區內的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各級水利部門在自身職責范圍內難以進行督辦、需上一級部門督辦的,可申請由上一級部門實施提級督辦,提級督辦應將原掛牌督辦單位同時作為被督辦對象。認定由其他行業部門負責督辦的,應當及時書面移交。
第五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實行排查、上報、掛牌、治理、核銷“閉環式”管理。
第六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條 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應當按照要求通過水利安全生產信息上報系統進行登記上報,并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進行整改。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除填報水利安全生產信息上報系統外,還要及時向屬地有管轄權水利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并整改。
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信息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和隱患的基本情況以及產生原因;
2、隱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圍和治理難易程度;
3、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需要停工停產的區域;
4、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八條 各級水利部門認定需實施掛牌督辦的,應及時向隱患治理單位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
掛牌督辦通知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
2、治理方案報送期限;
3、治理進度定期報告要求;
4、治理完成期限;
5、督辦銷號程序;
6、跟蹤督辦聯系人。
第九條 隱患治理單位接到掛牌督辦文件后,應當及時上報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對提級督辦情形,直接報督辦單位,并抄送上級主管單位。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3、落實的經費和物資;
4、治理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
5、治理的時限、進度安排和停工停產區域;
6、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和制定的應急預案。
第十條 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時限一般為15天到180天,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一條 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期間,隱患治理單位應當加強與督辦單位的溝通銜接,及時匯報督辦事項進展情況;督辦單位應當加強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的動態監管,督促隱患治理單位嚴格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并督促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生產原因分析和責任倒查機制,在督辦期限內向督辦單位作出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成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 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治理責任單位應當與限期治理時限屆滿前10個工作日向督辦單位提出延期申請說明,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原則上只能1次,最長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180天。
延期申請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延期的原因;
2、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況;
3、申請延期實現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 隱患治理單位完成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后,應根據隱患項目類型及設計標準,并參照現行驗收規定,組織驗收,并制定復查驗收報告。
第十四條 督辦單位負責對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成情況進行復核。督辦單位在收到復查驗收報告后,應對該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核,必要時可委托專家組或評價機構進行現場復查,確認隱患消除后,方可解除督辦。在督辦期限內無法完成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未排除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水利部門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時停產停業,直至隱患消除。
第十五條 隱患治理單位應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監管和掛牌督辦工作檔案,及時將督辦過程中形成的各類電子信息、紙質信息歸檔立卷,分類保存。
第十六條 本辦法即日起實施。
政策解讀:【圖解】《舟山市水利工程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辦法》